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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,房租支出扣除額首度改為特別扣除額,不過若是兩人合租一屋,是否都能適用申報?台北國稅局今日(22)表示,若各自有實際負擔租金並能提出證明,舉證後可按實際支付情況申報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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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5大特殊情況仍可適用
為減輕租屋族群的租金負擔,自113年1月1日起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無自有住宅,僅為自住需求而租屋,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,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,申報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」,每戶每年最高可扣除18萬元。
同時,新增排富條款:若納稅義務人當年度適用綜所稅率達20%以上、或股利採28%分開計稅、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,將不適用此扣除。
針對實務上納稅人擁有房屋但仍需租屋的特殊情況,財政部於去年12月3日發布函釋,明定五種情形視為「非自有住宅」,納稅人仍得申報租金支出扣除,包含:房屋遭受災損、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其持分合計非全部、因就業、就學或就醫需求異地租屋、持有僅一戶但因距離等因素需另租屋者,皆可比照辦理。
舉例說明,甲君持有台北市一處住宅,其子女乙、丙因就讀新竹及台中大學,於校區附近租屋自住,113年度分別支出租金12萬元與9.6萬元,合計21.6萬元。若甲君家庭合計僅持有1屋,仍可按規定申報最高18萬元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。
合租適用申報嗎?國稅局這樣說
至於2人以上合租一戶房屋是否都能適用申報?台北國稅局表示,如果各自有實際負擔租金並能提出證明,例如租賃契約、租金轉帳紀錄等,且符合其他適用條件,皆可依其分攤比例申報房租支出扣除。
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,申報房租支出時,應備妥以下證明資料: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、租金支付憑證(如匯款紀錄)、以及戶籍遷入承租地址之戶籍謄本,或簽署載明該地址為自用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(二擇一)。若符合上述五種視為無自有住宅的特殊情形,亦應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供審查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stock.yahoo.com/news/%E5%85%A9%E4%BA%BA%E5%90%88%E7%A7%9F%E4%B8%80%E5%B1%8B%E8%83%BD%E7%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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